第一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应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法设立的,从事稀土生产经营和研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地方性社会团体;矿山企业必须拥有国土资源部核准的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并获得稀土矿产品总量控制指标,冶炼分离企业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计划指标,从事稀土对外贸易的企业必须取得出口相关资质;
(四)个人会员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入会登记表,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本会办事机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报会长批准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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